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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我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,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导师队伍,促进研究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,特制定本规定。
导师岗位职责
第一条 导师应了解、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科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、培养、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、规章和制度。
第二条 导师要为人师表,做到教书育人,关心指导研究生的业务,也要关心指导研究生的思想品德,对研究生要在严谨治学、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。并积极配合、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收、选拔工作。主动进行招生宣传,赴高校举办学科前沿讲座;并应积极参与招生的命题、阅卷及面试工作。
第四条 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、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,负责组织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,并督促、检查其实施。
第五条 导师要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,并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;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,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,编撰研究生教材;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,严禁学生弄虚作假,伪造实验数据,对学生因学术道德引发的一切问题,导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六条 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,帮助研究生把握论文研究方向,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,保证论文研究经费。负责最后修改、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,并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,同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。
导师任职条件
第七条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祖国,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,遵纪守法;熟悉学位条例,学风正派,以身作则,为人师表。
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需具备现任在岗副研究员及以上技术职称,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。
第九条 有稳定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,并独立主持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等效项目,有较充裕的科研经费,固定的实验室以及必备的实验仪器设备。
第十条 对本学科有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,能及时掌握本学科领域的新进展和准确把握科研方向,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总影响因子大于5。
第十一条 导师一般在退休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,如继续返聘,并有重大科研课题,有足够的研究经费,身体状况良好,经报所领导批准,可以相应延长招收、培养研究生的年限。
导师遴选
第十二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三月对申请新增硕士导师资格人员进行遴选。符合导师条件者,需本人书面申请,填写《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》,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,经学科组或研究室同意,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。
第十三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学科的发展、岗位的设置、导师应具备的条件,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,在认真讨论和研究的基础上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认定资格,三分之二为通过。
第十四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上岗资格通过的导师名单在本单位公示,如有异议,应予受理,并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议。
其他
第十五条 导师因公出国或因病休息期间,须明确学生的协助指导人;如出国一年以上者,必须提出申请并确定接转人;学生进入实验室后,一般不接受导师自费出国一年以上的申请。
第十六条 导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,若因特殊情况未完成,可适当延长,但不得超过一年,延长期费用由导师或学生承担。
第十七条 连续两年招不到研究生的导师需重新申请导师资格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之前的相关条例同时废止。
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所学位委员会。
二〇〇九年四月 |